一、目的
通过对基金会开展的项目进行管理,控制活动风险和预算,以确保与基金会的使命和宗旨一致,达到项目预期目标。
二、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与公益产品、服务质量相关,并且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职责
(一)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秘书长)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项目负责,对项目过程进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三)项目负责人或授权项目专员负责拟定职责和方案,实施项目的具体工作。
(四)理事长和秘书长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资源,必要时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后予以立项。
(二)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准备阶段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初稿,秘书长负责审核,经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秘书长)签字审批。若项目内容涉及到民政局厅规定的重大事项,则在项目启动前向民政厅报备。
(三)项目执行过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执行,并定期汇报;秘书长控制项目过程中的风险点。
(四)项目评估和反馈: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和反馈报告,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或经授权的秘书长将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
(五)与本程序相关的记录及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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