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皖财税法[2020]1654号《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安徽张海银种业基金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捐赠免税法律依据: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免税法律依据: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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